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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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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禮儀解釋--有關外交部人員及駐外人員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贈禮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7007
法務部政風司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政四字第09777705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贈禮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7月9日政風字第09743005270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4款之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三、貴部針對機關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基於國際禮儀或習慣或公務上之考慮,訂定得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依當地一般價值美金200元以下贈品之規定,尚符合本規範所稱「公務禮儀」範疇;至該等規定有無檢討修訂必要,請貴部本於業務需要自行評估。 四、本規範第19點係考量各適用機關業務屬性不一,爰授權各機關得針對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及稿費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標準,以利業務推動,貴部自得衡酌辦理。 正本:外交部政風處 副本:法務部政風司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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