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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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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9點適用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9059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700363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9點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7年9月26日交政字第0970047410號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2點第1款所稱之公務員,係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依據該法第24條內容,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者為適用對象(銓敘部90年6月22日90法一字第2037733 號書函參照)。 三、次查銓敘部部91年8月2日部法一字第0912170111號函略以:「以依鐘點計費或按件、按日計酬之人員,......基於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對於依鐘點計費,每日工作4小時之臨時僱用之契約工,不應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準此,貴部公路總局之契約服務員、日薪人員,如符合上開函釋內容,即非本規範適用對象。 四、本規範第19點之規定,其目的乃授權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另訂定更嚴格之標準。爰貴部得基於管理需要納入更多適用對象,抑或於上述人員所進用之契約,訂定拒受餽贈等倫理條款,以維護機關廉潔形象。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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