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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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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嗣後成為二親等姻親,如繼續任用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乙案(098001744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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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8001744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銓敘部98年4月27日函 主旨:有關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嗣後成為二親等姻親,如繼續任用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政風司案陳貴處98年3月17日98政一字第0980001404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違反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本法第5條、第6條、第10條及第16條定有明文。次按機關首長於任用機要秘書時,2人既無親屬關係,則任用時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有關迴避任用之限制,嗣該機要秘書與機關首長之妹結婚,而使2人成為二親等姻親,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項立法意旨,該機要秘書非不得繼續任職至機關首長離職為止,銓敘部98年4月27日部法二字第0983053589號函足供參照。 三、揆諸前開法律及函釋,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機要秘書時,雙方既無一定親屬關係,自無利益衝突可言,難謂有本法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規定適用,然該機關首長於任內如有重新任命該機要秘書之情形,則將有違本法之相關規定。   正本:高雄縣政府政風處 副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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