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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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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揭弊者,絕非鼓勵誣告濫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25
  • 資料點閱次數:2242

發稿日期:107年12月24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
聯絡人:曾昭愷(主任秘書)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廉政署為推動反貪腐法制,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作業,法務部已於107年12月18日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陳報行政院審查,廉政署將繼續積極配合行政院審查作業,期望能儘速完成立法作業,讓我國反貪腐碁石更加穩固。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立法精神著重於揭弊者不至於因為揭弊行為而遭受不利人事措施,尤其重視工作權之保障。草案所規範的不利人事措施被認定無效無效、揭弊者的抗辯應優先調查及是否受到不利人事措施的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定都是針對揭弊者本身遭受不利人事措施時的救濟規定;對於揭弊案件的調查,乃至於後續訴訟階段,均依現有程序進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未剝奪或弱化被揭弊者的訴訟防禦權,更重要的是,草案明確限定須「具名」揭弊始受保護,不接受匿名揭弊,以具名方式確保揭弊者對揭弊內容負責。


      如何兼顧「保護揭弊者」與「防堵誣告濫訴」二種法益,草案對於揭弊者首先要求具備「有事實合理相信」的揭弊基礎,另外在草案第17條也明定不受本法保護的誣控濫訴態樣,包括:對於「揭弊內容明顯虛偽不實」、「揭弊行為經以誣告、偽證罪判決有罪者」、對「已公開案件」或「明知已有他人檢舉之案件」重複提出檢舉者等等,應可相當程度防堵誣告濫訴之惡意揭弊行為。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是建構貪污零容忍社會的重要法案,除了藉此扭轉對揭弊者的負面觀感以外,更要塑造揭弊者正面形象的社會價值,使隱藏於社會黑暗面的公私部門貪腐弊端得以有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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