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如何推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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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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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於西元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西元2005年12月14日生效,共計8章71條,該公約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及政策,內容包含貪腐行為的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不法資產之追回及技術援助和訊息交流等,以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
為使我國與現行全球反貪趨勢及國際法制接軌,更有效地預防及打擊貪腐,我國於104年5月20日制定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於同(104)年12月9日施行,明定UNCAC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如國內法令與行政措施不符UNCAC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於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又為促使國內切實實踐UNCAC之各項要求,政府已於107年3月30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全盤檢討落實UNCAC之現況,並將於同(107)年8月舉辦國際審查會議,邀請國際反貪腐專家來臺,以國際標準審查提出我國反貪腐工作之結論性意見,作為政府擬定反貪腐政策、法制規範及相關工作之重要參據,並將於下次國家報告中提出辦理情形說明。
希望社會各界能給予最大認同及支持,共同努力,期待我國與國際反貪腐,有更緊密的網絡連結,使我國早日邁入高度廉潔國家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