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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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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臨時人員游○○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7
  • 資料點閱次數:541

發 稿 日 期:113年2月7日
發 稿 單 位:肅貪組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孫治遠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2004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臨時人員游○○於辦理111年度結核病/漢生病直接觀察治療(DOTS)執行計畫時,明知應覈實計算個案營養品(以提貨券發放)補助數量及金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辦理關懷個案補助提貨券請購及發放之機會,浮報或虛構請購提貨券之需求,以不實請購單使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誤認請購內容為真而核准採購,亦致廠商陷於錯誤而交付超商提貨券,游○○再將詐得之提貨券轉賣他人,因而共詐得新臺幣(下同)1,7692,175元。

全案經本署調查並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扣案之犯罪所得面額1009,442元之提貨券沒收之。扣除被告已繳回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及以其自己帳戶轉帳付款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156,873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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