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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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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17
  • 資料點閱次數:231

發稿日期:111年11月17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下稱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陳○○於民國10881日退休後,旋自10891日起至109831日止出任與煉製事業部有採購業務關係之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顧問一職,並支領新臺幣60萬元之顧問費。

二、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與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共同偵辦,於1119月執行搜索並約詢被告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嗣經駐署即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嚴維德偵查終結,認陳○○離職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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