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洪姓技士涉嫌侵占公有機車達九年餘,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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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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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08年3月13日
發 稿 單 位:法務部廉政署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 馮成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004
前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洪姓技士於民國95年9月間調任至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任職時,明知尚未將臺南市政府配發之公務機車辦理行政移撥手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器材之犯意,易持有為所有,逕將該車運至屏東縣住處供己使用,九年餘後直至104年11月間臺南市政府都發局遭催繳該車之機車燃料使用費,始知悉上情。
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閱違規記錄單及定期排氣檢驗等卷證,並傳詢洪姓技士,其於偵查中坦承侵占該車作為私用,並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經檢察官偵結後,認洪姓技士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器材罪等罪嫌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