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苗栗縣卓蘭鎮公所約僱人員張○○涉嫌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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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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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1年8月22日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簡美慧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張○○ 係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殯葬管理所約僱人員,辦理納骨塔相關業務及採購案業務。張○○ 於民國106、107 年間辦理之「卓蘭鎮納骨塔廣場及土地公修復工程」,為謀取本案工程採購案中之祭典法會工項, 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機關人員對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利益時應行迴避,詎仍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規劃審查標準,並要求承攬廠商將祭典法會等工項交由張○○施作,並以張 ○○ 自行購買或另找廠商配合辦理相關物品及布置方式完成履約,張○○共計獲得新臺幣(下同)33 萬 1, 200 元之不法利益。
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對張○○等人以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張○○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於111年7月2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2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33萬1,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