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國工科聘用人員楊○○、林○○、翁○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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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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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1年9月16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一、楊○○自民國98年迄今,為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國教工程科(下稱國工科)聘用人員,承辦國中小學工程設計規畫監造採購招標、審查各校申請中央補助款等業務,因國工科承辦人均未具工程專業背景,多委託楊○○洽辦採購事務,使楊○○可藉現勘工地、審查報價、提供採購法規諮詢等權責,以實際接洽廠商、取得估價單、發票及驗收等方式,實際上決定廠商及採購價額而從事採購。林○○為兆○工程行負責人,翁○則係樺○工程企業社實際負責人。
二、詎楊○○於110年11月間,竟心生貪念,在國工科辦理「停車場圍籬修繕工程」採購案過程中,向廠商林○○收受新臺幣(下同)1萬元,作為順利履約之對價,並將賄款私用;另於110年12月間,在國工科辦理「臺東縣成功鎮三民小學男生單身宿舍廁所修繕工程」採購案過程中,佯以「購料雇工」之名義,指示廠商翁○提供不實估價單、發票等憑證,予三民國小據此辦理請購核銷,並將浮報差額2萬5,000元,作為抵銷翁○派工至家中安裝濾水器及軟水機等設備之費用。
三、本案移請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承辦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楊○○上開所為,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賄、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另廠商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廠商翁○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條、同法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各予以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