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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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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僱工許○○、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04
  • 資料點閱次數:182

發稿日期:111年10月4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許〇〇、吳〇〇均係屏東縣枋寮鄉公所(下稱枋察鄉公所)臨時僱工,經指派於殯葬管理所(包含火化場在內)負責殯儀館接待家屬、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火化爐具操作等工作,許〇〇、吳〇〇二人依「屏東縣枋寮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枋寮鄉立殯儀館職員工作分配表)」、「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在所任職之枋寮鄉殯儀館火化場負責操作或協助操作火化爐具火化遺體(包含遺體火化冷卻後撿骨装罐)及火化場清潔工作,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等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殯葬業者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而交付之賄賂,合意向申請在枋寮火化場火化死者大體之殯葬業者收受新臺幣(下同)50 1,900元賄款,渠等朋分後,每人各收受25950元賄款。

本案調查完竣後,移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盧惠珍檢察官偵辦,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許〇〇、吳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等,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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