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各機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情形件數統計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規定由法務部管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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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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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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