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4
  • 資料點閱次數:3963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10404023630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法務部廉政署法廉字第11104023040號函修正第3點及第4點規定;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置本署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本署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本署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本署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各政風機構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各政風機構廉政經營事項。

()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一名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就副署長、主任秘書及各組()指定人員派兼之;並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本署綜合規劃組綜理秘書事務。

四、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六、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