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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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87013A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5243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10142418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臺法字第1030015966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臺法字第1050172778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籌廉政政策,端正政治風氣,促進廉能政治,特設中央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廉政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重大廉政計畫之諮詢及審議事項。
(三)廉政法令研修之諮詢及審議事項。
(四)重大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
(五)廉政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六)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反賄選、行政效能及透明化措施之檢討事項。
(七)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政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為二年:
(一)本院政務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
(三)內政部部長。
(四)外交部部長。
(五)國防部部長。
(六)財政部部長。
(七)教育部部長。
(八)法務部部長。
(九)經濟部部長。
(十)交通部部長。
(十一)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第一項第十六款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法務部部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七、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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