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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1
  • 資料點閱次數:13713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411號函修正第14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限制所屬公務人員之借調及兼職,以期專
    任專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借調,指各機關為應人力交流或業務特殊需要,商借其他
    機關現職人員,以全部時間至本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借調期
    間其本職得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所稱兼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指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商借
    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部分時間至本機關兼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兼
    職期間其本職仍應繼續執行。

三、各機關擬訂或修正組織法規時,除審議、協調及研究機構或業務上確
    有必要者外,不得設置借調或兼任職務。

四、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得借調或兼職:
(一)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
      補亦有困難。
(二)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
(三)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
(四)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
(五)依建教合作契約,至合作機關 (構) 擔任有關工作。
(六)因業務擴充而編制員額未配合增加。
(七)配合跨機關職務歷練,進行人力交流,並以辦理借調為限。
        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或
    人員之借調或兼職,應報經本院核准,其餘應由各該部(會、行、總
    處、署、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
    議會依規定核准。但地方制度法規定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一
    級單位主管,其職務或人員之借調或兼職,由各該鄉(鎮、市)公所
    依規定核准。

五、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或兼職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最長以四年為
    限。但借調或兼職之職務有任期,且任期超過四年者,以一任為限。
        前項人員如係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
    任用資格。
        各機關公務人員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七款辦理借調期間,每次不得
    超過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借調期間應與第一項之借調期間合併計算。

六、教授、副教授、講師借調或兼任行政機關職務或工作,以具有有關之
    專長者為限。

七、各機關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

八、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
    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
    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九、借調、兼職人員之考核獎懲、差假依左列規定辦理:
    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其平時考核與差假由借調機關負責辦理,並於
    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
    本職機關,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則依上述
    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兼職人員於兼職期間之平時考核,由本職機關及兼職機關分別辦理,
    兼職機關於每年年終或兼職期滿時,將平時考核紀錄送其本機關參考
    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則隨時辦理,差假由
    本職機關依權責辦理,但應會知兼職機關。

十、借調、兼職人員之支薪,除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
    ,以在本職機關支薪為原則。

十一、各機關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兼領二個兼職酬勞
      為限(即支領一個交通費及一個研究費,或支領二個交通費,或支
      領二個研究費)。

十二、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之借調或兼職,得另訂較嚴格之
      規定實施,並應每年定期檢討清查,其有不合規定或無繼續借調或
      兼職必要者,應即予歸建或解除兼任。

十三、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借調或兼職,得由有關主管機關另訂規
      定實施。
十四、行政法人因業務特殊需要,借調各機關公務人員協助辦理專業性工
      作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借調人員於借調期
      間之平時考核、獎懲、差假及考績等事項,應由本職機關辦理。
          前項借調期間以四年為限,並與第五點第一項之借調期間合併
      計算。
          各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借調至同一行政法人之公務人員,合計不
      得逾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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