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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人員加強輔導考核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4973

廉政人員加強輔導考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視字第1061100072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視字第10911000500號函修正第4點、第7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生效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昇廉政人員形象與強化關懷輔導及風紀管理,並維護其權益與尊嚴,依據本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廉政人員,指本署及各級政風機構內辦理肅貪、廉政相關業務之人員。

三、依本要點應加強輔導考核之廉政人員(以下簡稱加強輔導考核人員),其分類及提列要件如下:

()特需關懷人員,指疑有精神異常、情緒障礙、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狀況不佳,致有影響業務執行之虞者。

()風險顧慮人員,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足生損害廉政人員形象者:

1、涉嫌貪瀆或不法案件,經行政調查、司法偵(調)查、強制處分、起訴、不(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者。

2、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廉政人員守則等相關規定者。

3、涉及賭博或不當巨額借貸、收支顯不相當等財務狀況異常者。

4、涉有外遇或不正常感情交往關係者。

5、其他生活、作業違常者。

四、具體作法如下:

()加強輔導考核人員之提列、變更與解除:

1、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或兼辦視察應主動發掘所屬廉政人員是否符合前點要件,覈實填具「加強輔導考核人員提列(含變更、解除)報告表」(附表一),循體系陳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核後,函報本署核備辦理提列作業。

2、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或兼辦視察對於加強輔導考核人員,經查明原提列要件已變更(含增加),或原提列要件已消滅或相當期間內未再新增疑慮事項,認無繼續加強輔導考核之必要者,得視輔導考核成效及整體情狀,覈實填具前款報告表(附表一),依前款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解除作業。

()輔導考核作為:

1、特需關懷人員部分:

(1)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或兼辦視察應主動進行瞭解及關懷,必要時協助安排專業人員協談、諮商或就醫,並視情況採行調整職務內容或改變工作環境等協助性措施,作成輔導考核紀錄表(附表二),按季陳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2)特需關懷人員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者,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2、風險顧慮人員部分:

(1)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或兼辦視察對於風險顧慮人員負有輔導考核之責,應深入瞭解是類人員之業務執行及生活概況,進行必要之業務調整與協助,落實平時考核並按月作成輔導考核紀錄表(附表二),陳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2)駐區視察應訪視、關懷轄區內風險顧慮人員,並得與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或兼辦視察研商具體改善作為。

(3)風險顧慮人員涉有具體違法、違紀情事時,除追究其相關行政責任外,本署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通盤考量適當職缺予以遷調,或調任非主管職務。

(4)風險顧慮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一者,應即辦理專案考績檢討汰除。

3、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籌組「關懷及輔導小組」,就強化所屬政風機構風紀工作及加強輔導考核人員個案管理處置措施等議案進行研商討論,作為所屬各級政風機構主管及兼辦視察之參考,並採行必要之關懷輔導措施。

()輔導考核資料之陳報與處理:

1、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就輔導考核結果,按季填列輔導考核報告表(附表二),並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五日前,將上季考核結果函報本署及副知各轄屬駐區視察。

2、駐區視察於接獲前款相關通報資料後,應於該月十五日前彙整,加註考核意見填列「所轄輔導考核報告彙整表」(附表三)並陳報本署備查。

()本署得彙整加強輔導考核人員相關輔導考核資料建置資料庫,供人事管理參考運用,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加強輔導考核人員跨主管機關調任時,於接獲派令之日起至該人員新職到職日前,將該人員加強輔導考核身分及最近二季輔導考核報告表(附表二)以密件函文轉知其新職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續予輔導考核,並副知本署、原職及新職轄屬駐區視察。

五、本署廉政人員應加強輔導考核者,由其組室主管比照前揭規定辦理。

六、本署及各級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辦理相關輔導考核措施,其改善成效顯著或處置得宜者,相關有功人員得予行政獎勵。

七、本署及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或兼辦視察對於風險顧慮人員,倘因疏失致未能機先發掘防處、輔導考核未落實、隱匿未報或包庇未處理者,視情節追究其責任。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漏未依第四點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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