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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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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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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法務部廉政署廉預字第10205017370號函訂定全文11

 

一、為落實預防貪瀆之預警功能,有效追蹤管考政風機構先期預警作為案件之編號、分案、登錄及結案,法務部廉政署(下簡稱本署)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署對於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按年度、分案次序,分別編號,並逐案建立卷宗及資料庫,定期追蹤管考。

三、本原則所稱「預警作為」,係指機關出現潛存違失風險事件或人員,由政風機構即時簽陳首長,或循政風體系陳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及本署,機先採取防範作為。

四、預警作為案件之作業流程:

()分案標準

    機關出現潛存違失風險事件或人員,經查有貪瀆不法或違失之虞,惟尚未構成刑事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員工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不當招待。

2、涉足不妥當場所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3、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4、涉及請託關說事件。

5、員工承辦案件延宕、藉機刁難、未經授權查詢公務資料或個人資料、不依法規辦理等作業違常。

6、員工違法經營商業、收支顯不相當、參與合會積欠會款或惡性倒會、財務困窘、交往關係複雜等生活違常。

7、業務稽核、監辦(會辦)採購、會同業務檢核發現異常者。

8、受理檢舉、媒體報導、上級交查、民代質詢機關員工疑有違失之案件。

9、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廉政法規。

10、其他出現嚴重影響機關聲譽之風險。

()分案程序

1、本署於接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函報預警作為案件,簽准後依序分「聲廉預警」字案號並通知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2、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分案件,即分「廉預警」字案號交由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處理。

3、本署相關單位認有分案必要者,得敘明事由簽陳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會知防貪組分「廉預警」字案號交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處理。

4、前述各款預警作為案件,本署防貪組應指定專人辦理分案及追蹤。

()登錄方式

1、經本署核准及發交之新分案件,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除函報處理情形外,應逐案於本署廉政業務管理系統之「預警作為案件管理作業」子系統(下稱本系統)登錄「廉預警」、「聲廉預警」字案件相關資料(格式如附表),以建立資料庫追蹤管考。

2、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追蹤預警作為後續執行情形及效益,依案號登錄於本系統。

3、本署防貪組應定期檢視政風機構登錄資料,並追蹤處理情形及效益。

4、本署發交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處理之預警作為案件,原則上應於1個月內完成預警措施,逾期未完成者,每2週以書面稽催1次;但有正當理由者得辦理展延,無正當理由逾期者,註記列入績效考評。

()結案方式

    預警作為案件應定期追蹤管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陳報本署核准者,得予以結案;

1、經政風機構即時簽陳首長核定後,採取妥適預警作為並發揮效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酌認得以解除列管。

2、評估提列之風險事件及人員,風險顯著降低,追蹤逾6個月後(必要時得延長),認無後續追蹤之必要(如相關人員離職、退休、調職等)

3、政風機構知悉本署或其他司法機關開始偵查者。

4、其他經本署防貪組敘明理由得解除列管。

五、政風機構提出預警作為,惟未獲機關首長採納,應層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依本原則處理,若仍無法發揮預警效果時,則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陳報本署;政風機構遇風險事件或人員涉及機關首長時,亦同。

六、預警作為案件分案前,宜運用本系統瞭解有無前案,以免同一案件重複分案。

七、同一案件之後續發展,接續登錄相關資料於本系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陳報之函文併前案辦理,免再分案。

八、預警作為案件涉及數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時,以不同案號發交各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分別處理。

九、預警作為案件件數按月納入本署業務統計,並對外公布。

十、本原則執行成效,列入政風機構績效評比重點項目。

十一、本原則簽奉署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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