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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再防貪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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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再防貪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法務部廉政署廉預字第10205017370號函訂定全文11

         

一、為貫徹「防貪、肅貪、再防貪」機制,發揮興利服務功能,有效追蹤管考政風機構再防貪案件之編號、分案、登錄及結案,法務部廉政署(下簡稱本署)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署對於政風機構再防貪案件按年度、分案次序,分別編號,並逐案建立卷宗及資料庫,定期追蹤管考。

三、本原則所稱「再防貪」,係指政風機構針對員工涉貪瀆不法或行政責任案件,就發生原因、過程、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漏洞等進行研析,研提弊案檢討專報、興革建議等預防措施,經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情形。

四、再防貪案件之作業流程:

()分案標準

    機關員工涉貪瀆不法或行政責任,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立法院或監察院關注重大案件。

2、經媒體顯著披露之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如經平面媒體全國性版面報導、電子媒體專題討論等。

3、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

4、經法院判決後,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5、經依「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辦理行政肅貪後,有啟動再防貪機制必要者。

6、其他經署長指定分案者。

()分案程序

1、本署於接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函報再防貪案件,簽准後依序分「聲廉再防」字案號並通知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2、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分案件,即分「廉再防」字案號交由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處理。

3、本署相關單位認有分案必要者,得敘明事由簽陳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會知防貪組分「廉再防」字案號交由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處理。

4、前述各款再防貪案件,本署防貪組應指定專人辦理分案及追蹤。

()登錄方式

1、經本署核准及發交之新分案件,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除函報處理情形外,應逐案於本署廉政業務管理系統之「再防貪工作管理作業」子系統(下稱本系統)登錄「廉再防」、「聲廉再防」字案件相關資料(格式如附表),以建立資料庫管考追蹤管考。

2、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追蹤再防貪案件後續執行情形及效益,依案號登錄於本系統。

3、本署防貪組應定期檢視政風機構登錄資料,並追蹤處理情形及效益。

4、本署發交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處理之再防貪案件,原則上應於1個月內完成再防貪措施,逾期未完成者,每2週以書面稽催1次;但有正當理由者得辦理展延,無正當理由逾期者,註記列入績效考評。

()結案方式

    再防貪案件應定期追蹤管考,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陳報本署核准者,得予以結案:

1、政風機構所提再防貪建議已採行且執行完成,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酌認得以解除列管。

2、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針對已分案案件每3個月檢討再防貪措施執行情形,經追蹤後已發揮顯著效益。

五、政風機構提出再防貪措施,惟未獲機關首長採納,應層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依本原則處理,若仍無法發揮再防貪效果時,則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陳報本署;再防貪案件涉及機關首長時,亦同。

六、再防貪案件分案前,宜運用本系統瞭解有無前案,以免同一案件重複分案。

七、同一案件之後續發展,接續登錄相關資料於本系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陳報之函文併前案辦理,免再分案。

八、再防貪案件涉及數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時,以不同案號發交各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分別處理。

九、再防貪案件件數按月納入本署業務統計,並對外公布。

十、本原則執行成效,列入政風機構績效評比重點項目。

十一、本原則簽奉署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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