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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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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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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政字第100110733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務部廉政署法廉字第1030401857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務部廉政署法廉字第10704018560號函修正第 13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廉政肅貪業務執行成效,並統合本部廉政署與各級檢察署之聯繫協調,以提升貪瀆犯罪偵辦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得自各級檢察署遴選具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並熟稔貪瀆及相關   犯罪偵查實務之資深績優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下列肅貪業務:

()貪瀆犯罪之法律諮詢。

()指導肅貪案件之期前蒐證事宜。

()指揮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進行貪瀆案件之犯罪調查。

()本部廉政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時之協調整合。

三、各級檢察署接獲本部廉政署函請指揮偵辦案件,除依「檢察案件編號   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編號立案,並分案由該署派駐本部廉政署辦    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偵辦。

    派駐檢察官除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    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指揮偵辦案件,並應適時層報所屬檢察署檢察長。

四、本部廉政署得視派駐檢察官之案件需要,調派所屬政風機構人員協助蒐證及行政支援等相關事宜。

五、派駐檢察官之派駐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或縮短,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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