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與公務員有關之特別刑法(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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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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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公務員有關之特別刑法(節錄)
洗錢防制法
第 十七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十六 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十五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十八 條 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不依規定辦理者。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四、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第 十九 條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十 條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九 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懲治走私條例
第 十 條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三十六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人口販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藥事法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有財產法
第七十一條 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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