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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放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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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放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法務部法政字第093110827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050600528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發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金注意事項;新名稱:法務部發放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注意事項)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放貪污瀆職案件獎金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受理檢舉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檢同申請書、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以密件報請本部審核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之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提出申請。

三、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本部審核同意發給獎金,如檢舉人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者,由受理機關辦理獎金發放;向政風機構檢舉者,由本部廉政署發放。

四、發放機關給付獎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得免依所得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

五、檢舉人具領檢舉獎金,應出具領據(格式如附表一)。為求身分保密,檢舉人所出具之領據,應存置於「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密封資料袋」(格式如附表二)內保管,另由發放機關出具機關收據(格式如附表三),作為原始憑證,送本部廉政署審查核銷,並應按件數順序造冊(格式如附表四 ) ,詳為登載,以供查核。

六、經辦檢舉獎金發放之人員,於作業過程中,應注意檢舉人身分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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