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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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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肅字第1000600031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108廉肅字第1086601005號函修正。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處理受理之檢舉案件,妥適運用查緝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檢舉案件,係指向本署以言詞或書面,提出關於公務員疑涉貪瀆之資訊。

三、本署為受理檢舉案件,應設置專線電話、傳真、郵政信箱、電子郵件信箱及其他受理管道,並結合本署所屬政風機構及其他機關(構)、團體廣為宣導。

四、收受相關檢舉資料或製作受理檢舉紀錄後,應指定專人於四十八小時內處理。但檢舉人未留聯絡方式者,不在此限。

五、以言詞提出檢舉者,本署應製作檢舉筆錄。

    前項檢舉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其他相關資料。

(二)被檢舉人姓名、服務機關、職稱或其他足資辨認之特徵。

(三)疑似貪瀆事實及佐證資料。

(四)有無向其他機關或本署其他單位檢舉及其處理情形。

(五)詢問之時間及地點。

檢舉人不提供前項第一款資料者,仍應製作檢舉筆錄,記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並婉告日後若因此查獲被檢舉之公務員貪瀆時,無從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申領檢舉獎金之旨。

製作檢舉筆錄,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

檢舉筆錄應交由檢舉人閱覽無訛後簽名、蓋章或捺指印。

六、檢舉人自首共犯貪瀆案件者,應告知犯罪嫌疑及可能所犯罪名,連同其自首及願受裁判意旨,記明於檢舉筆錄。

七、受理檢舉時,發現檢舉之犯罪事實正在進行中或即將進行,應即陳報本署指定本署肅貪組或轄區調查組採取必要偵查作為。

八、本署人員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檢舉筆錄及其他可能推知檢舉人身份之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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