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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應行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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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肅字第1010031464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一、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因調查犯罪,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查詢案關個人之往來金融機構名稱或授信等相關資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署向聯徵中心查詢資料,以調查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貪瀆或相關犯罪有關之資料為限。

三、本署向聯徵中心查詢資料應簽奉署長(副署長)核定。

四、本署向聯徵中心查詢資料之範圍為案關個人之往來金融機構名稱、授信額度、授信餘額、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

五、本署向聯徵中心查詢資料之方式:

()本署肅貪組及地區調查組均以署長名義發函,並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文應敘明「所犯罪名」及「查詢範圍」等項,並應引據本署「廉立」或「廉查」案件核准文號。

()重大或具時效性案件,得先行傳真或由專人持函親向聯徵中心查詢。

六、本署人員向聯徵中心查詢取得之資料,應妥慎保管運用,不得為調查案件以外之利用,違反者應依法追究相關民、刑事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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