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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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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

                    法務部廉政署100729日廉肅字第1000600036號函訂定

                    法務部廉政署108528108廉肅字第1086601006號函修正

                    法務部廉政署109715109廉肅字第1090600143號函修正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檢舉人、證人或被害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以期勿枉勿縱、保障人權,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署為調查貪瀆或相關犯罪,遇有指認犯罪嫌疑人之必要時,應依照本作業規範,於設置單面指認玻璃或雙向視訊系統之詢問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指認,應指派非承辦本案且不知悉犯罪嫌疑人之廉政官辦理,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不在此限。

三、指認程序應依下列要領為之:

(一)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就犯罪嫌疑人特徵進行陳述,並詢問指認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雙方實際接觸之時間地點,以資認定指認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知覺記憶應屬客觀可信。

(二)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具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

(三)指認前應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

(四)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名以上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但犯罪嫌疑人係社會(地區)知名人士,或與指認人互為熟識親友、曾長期近距離接觸、 經指認人當場以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或無其他誤認之虞者,得以單一指認方式為之。

(五)被指認人在外型上不得有重大差異。

(六)實施真人列隊指認作業時,應告知被指認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在場,並使被指認人以不同之角度接受指認,逐一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存證。

(七)實施照片指認作業時,每一位被指認人,應提供六以上照片指認,並避免使用時間久遠、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進行指認。

(八)實施監視錄影畫面指認或其他資料指認時,應參考前項要旨為之,但難以取得近似規格或效果之畫面或資料,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不在此限。

(九)兩位以上指認人欲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進行指認時,應隔離先後為之,避免互為影響。

四、實施指認程序應製作「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下稱調查筆錄,格式詳附件),並檢附被指認人照片,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行時間、執行單位、執行人員及執行地點。

(二)指認案由及指認方式。

(三)指認人於指認程序前陳述事項,包括:指認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雙方實際接觸經過與時地、現場視線、犯罪嫌疑人容貌、外型、衣著或其他明顯特徵。

(四)指認過程告知事項,包括:被指認人人數、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在被指認人之中。

(五)確認指認結果及確信程度無誤。

     不同指認人或不同被指認人之指認程序,前項調查筆錄應分別製作。

五、指認程序準備中,如發現未具備本作業規範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要件者,應即停止指認;俟要件完備後,續行指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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