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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2009

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文字第0910006834號函修正

 

一、為協助民間團體妥善接待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交流活動,維持交流秩序,促進兩岸良性互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大陸人士,係指大陸地區各類專業人士。所稱之接待單位,包括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交流活動之邀請單位及其在臺參觀訪問之單位。

三、邀請單位計畫邀請大陸人士來臺時,應遵循「邀請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須知」規定,安排與其專業領域相符之活動,並事先徵得受訪單位之同意。

四、大陸人士在臺從事交流活動,應依邀請計畫辦理,並確依邀訪行程進行活動,未經許可不得變更接待單位及邀請計畫。

五、接待單位對於大陸人士在臺活動期間,應注意其安全,並善盡接待及活動安排事宜。在表達親切之餘,態度上應不卑不亢,並避免安排過度宣揚性之活動或鋪張之邀宴。

六、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展演活動,在申請案未經核准前,不得從事售票事宜;相關展演活動之節目說明書等宣傳品應以正體字印製。

七、接待單位安排大陸人士在臺活動,不得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且不可邀大陸人士涉足不當場所,或參與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八、接待單位接待大陸人士,應注意國家機密及安全之維護,對大陸人士利用情誼之不當要求,應提高警覺;對大陸人士在臺期間進行統戰之宣傳及活動,應立即予以制止。

九、接待大陸人士,應遵守「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接待具有官銜之大陸人士,對其稱謂以對等為原則,如其以正式官銜稱呼我方官員,則可稱呼其官銜;如其不稱呼我方官銜,亦不應稱呼其官銜。對於大陸方面要求變更接待單位名稱或其他不合理之要求,應予拒絕。

十、接待單位應向大陸人士表明,基於國際禮儀,應尊重我活動場地內國旗、國父遺像及國家元首玉照等原有精神禮儀布置。對於變更布置之要求,應說明我方立場並予拒絕。

十一、接待單位如與大陸人士發生民事糾紛應儘速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處理。

十二、接待單位對於大陸人士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行為,應儘速告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告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十三、邀請單位應於邀訪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邀訪情形(含有無不妥言行資料)函送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十四、邀請單位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接待事宜,如未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視其情節,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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