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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函釋名稱":"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
        "函釋年月":"105年6月",
        "連結路徑":"http://www.aac.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495313&ixCuAttach=176282",
        "內容摘要":"1.   順應世界潮流：公務員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為減少浪費公共資源及濫用公權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致力於政府公共服務倫理基礎工程之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之反貪污及透明化工作小組建議，會員體應制定及落實執行有關公務員行為之法規，並檢討執行情形，均顯示重視公務倫理已成為國際趨勢及先進國家努力之目標。"
    },
    {
        "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函釋名稱":"檢察官私下接受司法警察機關邀宴是否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函釋年月":"98年1月",
        "連結路徑":"https://www.tpj.moj.gov.tw/media/161596/11119221811.pdf",
        "內容摘要":"復貴署97年12月15日檢政字第0979023095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2點第2款明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等各種關係。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至231條參照），爰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存在，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四、公務員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於本規範第7點及第9點規定其原則、例外及處理程序；故檢察官原則上不得私下接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邀宴，惟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時，應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前往；若屬因訂婚、結婚等所舉辦之社交活動，於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則無須簽報與知會。"
    },
    {
        "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函釋名稱":"建議財物排除農產品之回應",
        "函釋年月":"97年11月",
        "連結路徑":"http://www.aac.moj.gov.tw/ct.asp?xItem=140960&ctNode=46073&mp=289",
        "內容摘要":"為避免規範過於嚴苛，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關係者之餽贈，除明定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下可收受外；因公務禮儀及長官對部屬之獎勵、救助、慰問，並無金額限制；至國人常見之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等社交活動，則訂定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得予接受（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參照），從未限制財物種類，外界所言完全禁止收受花籃、水果等農產品行為，均屬誤解，本部業多次對外澄清。 "
    },
    {
        "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函釋名稱":"廠商或業者致贈機關同仁月曆、行事曆等，是否適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疑義案",
        "函釋年月":"97年11月",
        "連結路徑":"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72/6578/60389/",
        "內容摘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之規範目的，乃為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維持民眾對其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爰針對受贈財物等事件，訂定明確標準、處理之原則與例外。 三、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受贈印有名稱（如公司、事務所、機構全銜）、聯絡方式、營業項目之月曆、行事曆或辦公日誌，該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且價值輕微，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致贈對象亦不限於公務員，尚無本規範之適用。 四、各機關對於上述情事，請自行考量贈送目的、物品價值、數量及外界觀感等予以妥處。"
    },
    {
        "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函釋名稱":"台電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是否屬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函釋年月":"97年11月",
        "連結路徑":"http://www.aac.moj.gov.tw/ct.asp?xItem=139985&ctNode=46073&mp=289",
        "內容摘要":"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2款規範「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乃考量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因存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等各種關係，致公務員所為之准駁、裁量、決定等行政行為，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爰明定關係之態樣，期使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出席演講等活動時，有明確標準以資遵循。"
    },
    {
        "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函釋名稱":"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9點適用疑義",
        "函釋年月":"97年10月",
        "連結路徑":"http://www.aac.moj.gov.tw/ct.asp?xItem=137496&ctNode=46073&mp=289",
        "內容摘要":"次查銓敘部部91年8月2日部法一字第0912170111號函略以：「以依鐘點計費或按件、按日計酬之人員，......基於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對於依鐘點計費，每日工作4小時之臨時僱用之契約工，不應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準此，貴部公路總局之契約服務員、日薪人員，如符合上開函釋內容，即非本規範適用對象。 四、本規範第19點之規定，其目的乃授權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另訂定更嚴格之標準。爰貴部得基於管理需要納入更多適用對象，抑或於上述人員所進用之契約，訂定拒受餽贈等倫理條款，以維護機關廉潔形象。"
    },
    {
        "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函釋名稱":"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5點之適用疑義",
        "函釋年月":"97年9月",
        "連結路徑":"http://www.aac.moj.gov.tw/ct.asp?xItem=135234&ctNode=46073&mp=289",
        "內容摘要":" 一、復貴會97年9月12日住福利字第0970304327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5點第1項明定「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其目的在提醒公務員應妥善處理財務，避免因金錢借貸、合會或擔任保證人之過程，陷入財務窘困，進而影響公務。 三、公務員常見之辦理房屋、小額貸款抑或擔任他人財物、身分之保證人等，均請自行衡酌財務風險並審慎處理，當事人如認確有必要者，方再知會政風機構登錄；至「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5點，於申請手續中訂定尋覓公務員擔任連帶保證人部分，與本規範規定尚無不合。 "
    },
    {
        "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函釋名稱":"公務禮儀解釋--有關外交部人員及駐外人員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贈禮規定",
        "函釋年月":"97年7月",
        "連結路徑":"http://www.aac.moj.gov.tw/ct.asp?xItem=129943&ctNode=46073&mp=289",
        "內容摘要":"說明：　 一、復貴處97年7月9日政風字第09743005270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4款之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三、貴部針對機關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基於國際禮儀或習慣或公務上之考慮，訂定得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依當地一般價值美金200元以下贈品之規定，尚符合本規範所稱「公務禮儀」範疇；至該等規定有無檢討修訂必要，請貴部本於業務需要自行評估。 四、本規範第19點係考量各適用機關業務屬性不一，爰授權各機關得針對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及稿費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標準，以利業務推動，貴部自得衡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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