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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名稱":"農委會林務局○○林管處技士陳○○涉嫌偽造文書再防貪報告",
        "報告年度":"2004",
        "連結":"https://www.moj.gov.tw/media/15136/541511640690.pdf?mediaDL=true",
        "機關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政風室",
        "摘要":"林務局職司取締森林主、副産物（指林地内生立、枯損、 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等）遭危害案件，遭竊取之森 林主、副産物即所稱之「贓木」，屬國有林產物被害林木處分之 一環。而為維護國家資產，確保全民利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保全物證，俾利司法追訴，該局○○林區管理處於○○工作站 設有贓木存放場，並建立管理 SOP 機制，以期妥善保管贓木， 俟法院判決定讞後，移為林產物拍賣繳庫，以充裕國庫，作為 行政經費，將利益回歸人民。 然○○林管處技士陳○○於 101 年 6 月初發現暫置於○○ 工作站庫房之 2 塊贓木扁柏角材遭人置換，因恐遭懲處，竟竊 取國有林木抵充，並將不實事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集運 漂流木搬運單上，交付不知情之押運人及○○工作站貯木場保 管人。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 年 7 月 11 日 102 年度 偵字第 23706 號起訴書，以違反刑法第 213 條及同法 216 條「行 使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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