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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名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約聘人員索賄案再防貪報告",
        "報告年度":"200307",
        "連結":"https://www.moj.gov.tw/public/Data/551143944662.pdf",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摘要":"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稱裁決所)職掌北市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申訴、積案催收、交通事 故鑑定等業務，並提供多元管道便利民眾繳納交通違規 罰鍰。101 年 10 月一名約聘人員受理低額裁罰交通違 規案時，涉嫌向民眾索取服務費，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員行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 於 101 年 12 月 19 日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2 年 5 月 15 日判決有罪確定。本案發生後，裁決所 即時檢討該員行政責任，並重新檢視受理民眾繳納罰鍰 相關作業流程，強化同仁法治教育觀念，加強催收業務 稽核，期先發掘潛在風險，杜絕弊端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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