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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名稱":"財政部○○國稅局「誤提供債務人配偶課稅資料涉嫌洩密案」再防貪報告",
        "報告年度":"201411",
        "連結":"https://www.moj.gov.tw/media/15198/551134040973.pdf?mediaDL=true",
        "機關名稱":"財政部政風處",
        "摘要":"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 資料，除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應絕對 保守秘密，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所明訂，故債權人向 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檢 附身分及執行名義等證明文件，並採隨到隨辦即時提供之便捷服 務，各地區國稅局則由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負責受理； 而納稅義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應屬刑法第132條所訂國防以外 應秘密事項之範疇，且處罰過失犯，故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 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時，應更加謹慎審核相關證明文件， 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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