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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名稱":"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科長辦理消防設備審查收受賄賂案再防貪報告",
        "報告年度":"2014",
        "連結":"https://www.moj.gov.tw/media/15125/541510578616.pdf?mediaDL=true",
        "機關名稱":"桃園縣政府政風處",
        "摘要":"有關消防安全檢查(包含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建築物消 防安全竣工查驗)係為辦理建築使用執照之前置作業檢 查，必須先行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取得消防安全許可函後， 方能據以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使一般建案得以交屋申辦 貸款。 而一般消防設備須先透過具有消防設備師(士)證照之 設備師(士)，向建案所在縣、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消防 安全檢查，經消防局針對建案消防設備配置圖說是否符合 消防法規規定進行圖說審查，通過後依圖施作，施作完成 後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竣工查驗，消防局派員現場會勘檢 查，均符合消防法規後再核發消防檢查許可函文，建商再 依據該函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取得使用執 照後該建案方能販售交屋，故消防檢查許可函文核發與否 影響甚鉅，如有牽延將造成龐大利息支出並造成沉重資金 壓力，故建商往往要求下包營造、水電、消防器材商必須 盡速完成消防檢查許可函取得，否則據以罰款，而令不肖 公務員有可趁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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