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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名稱":"雲林縣土庫鎮公所辦理98年度莫拉克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作業弊失案檢討專案報告",
        "報告日期":"20130822",
        "連結":"https://www.moj.gov.tw/public/Data/551143653203.pdf",
        "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摘要":"台灣地區每年遭受颱風、豪雨為害,造成農業損失上百 億,農民因天然災害造成之農業損失,政府提供職業災 害救助,作為農民因農作物遭受天災後之補償,以使迅 速補救及復耕。98年莫拉克豪雨來襲,造成該鎮農作物 嚴重損害,政府提撥經費現金救助。依「農業天然災害 救助辦法」、「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注意事項」及「農 業災害查報救助手冊」等規定,由公所派員實地勘查後 認定受害比率達20%以上者,始核予補助。 該所農業課負責辦理是項業務,指派 17位勘查人員, 其中林姓勘查人員(主辦人員)實地勘查核准之受害率 為26%, 17位受災戶提出複查申請、1位按鈴申告, 以及有部分農民至該所反應,農業課曾前課長○○ (現 任建設課長),將該情簽請張鎮長○○批示「為慎重其 事,請全面覆勘」後,與張前主任秘書○○共同審查並 至現場勘查災害狀況,僅於車上查看,且複查時間隔初 勘已一個多月,復因曾課長自創切結書了解受害情況, 並由受災戶或農業課林課員○○、陳○○代為填寫切結 書等情,遭質疑現場實地勘查已難看出災損情形,以切 結書代替,致使原先經林員判定不符救助資格之受災 戶,取得救助資格,圖受災戶之不法利益,共計 75 萬 2328元,檢察官認渠等涉犯圖利罪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嫌予起訴,本次針對執行作業現況協請相關單位進 行檢討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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