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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名稱":"高雄市○○區公所蔡姓技士辦理工程採購案收受廠商賄賂再防貪報告",
        "報告年度":"201412",
        "連結":"https://www.moj.gov.tw/public/Data/54151141694.pdf",
        "機關名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摘要":"高雄市○○區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辦 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蔡○○係高雄市○○區公所建設課技士，為依法令服 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廉 潔自持、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詎料 蔡員非但未盡心為人民謀福利，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之犯意，於 94 年 12 月間利用漢○公司負責人洪○○，為 求順利標得高雄市○○區公所承辦之「高屏溪攔河堰蓄水 範圍右岸緊急疏濬工程暨土石標售」工程設計監造標案之 機會，向洪○○表示必頇支付約工程款之一定成數作為對 價，因此遭司法機關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處有期徒刑 10 年 2 個月，褫奪公權 5 年，並追繳犯 罪所得 13 萬元，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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