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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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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金門海淡廠工程經辦人員蔡○○、翁○○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 資料點閱次數:1733

發稿日期:112年2月4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副署長 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緣金門縣政府於民國106年間委託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下稱中區水資源局)代辦「大金門海水淡化廠功能改善暨擴建工程」(下稱金門海淡廠工程),由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公司)得標,並於竣工後負責該廠為期5年之代操作及維護業務。

上述工程於108110日竣工後,詎中區水資源局正工程司蔡○○竟因協助金門海淡廠營運,對於國○公司缺失改善完否,具有督導權限,而要求國○公司派駐金門海淡廠廠長莊○○及國○公司水務開發課經理謝○○,支付其自1081月間起,帶歡場女子出場等消費費用,作為技術指導階段減少缺失改善審查之對價,共收受17次、合計新台幣(下同)244,800元之不正利益。

復因國○公司為增加金門海淡廠每日產水量,以提高產水利潤,金門海淡廠廠長莊○○遂於1081月間,另洽金門縣自來水廠工務課作業員翁○○依其職權擬稿上簽,將金門海淡廠每日產水量訂為2,000CMD以上,翁○○竟藉此向莊○○索賄50萬元,經國○公司水務開發課經理謝○○、總經理葉○○、董事長梁○○同意,並於收到金門縣自來水廠核定公文後,將賄款454,000元交予翁○○收受之。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先後搜索20處,羈押獲准3人,傳訊被告及證人21人,嗣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111229日偵查終結,認犯罪嫌疑人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翁○○涉犯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國○公司謝○○、梁○○、葉○○、莊○○分別涉犯同法第11條第4項、第2項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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