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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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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9
  • 資料點閱次數:1487

發稿日期:112329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一、陳○○自民國107419日起至108731日止擔任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下稱煉製事業部)執行長,其於10881日退休後,旋自10891日起至109831日止出任與煉製事業部有採購業務關係之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顧問一職,並支領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顧問費。

二、案經本署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陳○○離職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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