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澎湖縣政府建設處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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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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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2年4月14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蔡○○自民國84年起擔任澎湖縣政府專業臨時人員,負責承辦澎湖縣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之審查作業,徐○○則係某室內裝修企業行之負責人,亦為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聘任之專業檢查人員,徐○○受理澎湖縣業者委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業務,為使不符相關建築法規規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得以順利完成申報,自108年間起多次交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2萬元不等之賄款予蔡○○,不法所得合計10萬5,000元。
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嫌,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罪嫌,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