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113年度第2次廉政查緝隊遴選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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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辦理本署113年度第2次廉政查緝隊隊員公開遴選作業,請推薦並鼓勵所屬人員踴躍報名。
說明:
一、依據本署「法務部廉政署遴選廉政查緝隊隊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預計公開遴選歷練查緝隊隊員人數分別為肅貪組8名、北部地區調查組12名、中部地區調查組9名、南部地區調查組6名,合計35名。
三、遴選規定如下:
(一)遴選方式:以自行報名或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薦參加遴選,其中第一、二群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至少推薦2位品操優良、認真負責之政風人員參加遴選,並得推薦現職支援本署之查緝隊員或專案借調人員,惟需符合本署借調政風機構人員管制措施中支援期限(即連續借調未逾1年或3年內合計未逾1年)及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五點,借調或兼職期間最長以4年為限之規定。
(二)歷練期間:原則6個月,得視專案處理進度,簽核縮短或延長之。本次歷練期間為113年10月7日起至114年4月8日止,惟錄取人員借調本署支援期限於歷練期間內屆滿者,即縮短歷練期間至屆滿日。
(三)工作內容:協助辦理有關肅貪案件之線索發掘、動態蒐證與卷證分析等工作。
(四)工作地點:依任務需要配置於本署肅貪組、北部地區調查組(臺北市)、中部地區調查組(臺中市)、南部地區調查組(高雄市)。
(五)遴選人員資格如下:
1.現職9職等(含)以下之政風人員。如報名者係政風單位主管,應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薦。
2.最近3年未受任何處分者。惟擔任現職政風人員未達3年者,以實際服務期間認定。
3.身體健康並具工作熱忱、溝通協調能力者。
(六)評分方式:書面初審、書面複審之兩階段方式進行遴選,規劃如下:
- 第一階段書面初審:依報名表檢附資料評量。
- 第二階段書面複審:依報名人員選填之志願組別進行書面複審。
(七)歷練期間單位績效核列方式:
- 依「肅貪查處業務核分項目及裁量基準表」規定,核予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績效。
- 歷練期間每人每月最高核予15分,得視執行勤務內容,由需用人力之肅貪組或各調查組組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酌予加分至前開核分1.5倍績效,加計核分條件如下:
(1)當月超勤時數超過30小時,加計2分。
(2)當月執行行動蒐證超過6次,加計5分。
(3)支援專案勤務之行政庶務超勤20小時以上,加計2分。
(4)其他具體功績,加計2分。
(八)歷練期間個人資績評分:依「政風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職務歷練」評比說明,於查緝隊歷練期間比照「任職廉政署職務」績分計算。
(九)歷練期間人員差勤管理:歷練期間之差勤由肅貪組或各調查組指派廉政官管理,並依本署相關差勤管理規定辦理。
(十)獎懲:參與歷練隊員於歷練期間有特殊表現或績效卓著者,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協調原機關從優辦理。
(十一)其他:錄取人員至本署報到前,須經所屬機關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同意,未經同意者,取消錄取資格。
四、報名日期自113年8月20日起至113年8月28日止,一律採通訊報名,相關報名資料請自行至本署網站下載,詳填並簽章後請將彩色掃描電子檔寄究股電子郵件信箱並電話確認。
承辦人: 科員周瑋婷 電話: 02-23141000-2119
電子郵件信箱: aac20447@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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