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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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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是否包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等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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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法政決字第0931105674號 附件: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    「非財產上利益」是否包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    得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明: 一、依本部政風司案陳 貴署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竹檢雲純   九十三陳五字第07296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上開規   定就「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內涵,採列舉與概括   規定併行之方式,除列舉「任用、陞遷、調動」等   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相   類人事措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   他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故舉凡有利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   作為,均屬該條所稱之「其他人事措施」,實際適   用宜依具體個案斟酌認定之。 三、查「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係授課之學校師長、   學生間之學習關係,此類關係與機關之人事措施無   涉;且本法所稱之「非財產上利益」,依前揭說明   ,應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   圍始屬之。故「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其內涵與   本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之範疇尚屬有間,本法   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應不包括之。 正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第二科、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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