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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名稱":"高雄市○○區公所前區長違背職務圍標收賄再防貪報告",
        "報告年度":"200412",
        "連結":" https://www.moj.gov.tw/2204/2771/2773/71137/",
        "機關名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摘要":"廉潔與效能是政府各項行政作為最高之指導原則， 也是最基本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採購業務，並應秉持公 開透明原則，落實依法行政，以為公共利益，確保工程 品質，詎料高雄市○○區公所前區長黃○○於100年間 涉嫌於經辦工程時，協助廠商進行圍標，並藉此收取回 扣，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2月3 日提起公訴。 高雄市○○區公所前區長黃○○於99年12月25日縣 市合併起，經高雄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任命 永安區公所區長期間，任王○○擔任渠私人秘書，負責 協助黃○○處理事務及對外傳達黃○○之指示。○○區 公所有工程採購案件公開招標時，連同合作廠商假借投 標名義，在○○區公所外徘徊流連，協助進行擋標事 宜。前區長黃○○則基於對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同時兼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加以協助並排 除其他廠商投標。本案業已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貪 污治罪條例起訴在案，為防範此犯罪型態再次發生並引 以為戒，故就本案發生態樣及原因分析，提出相對應之 興利策進作為，以為機關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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