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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名稱":"法務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法八十九政決字第０二一０九二號",
        "主旨":"關於台中地檢署以「發回調查案件指揮書」請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訪談相關人員，並製作筆錄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連結路徑":" https://www.moj.gov.tw/2204/2771/2773/72129/",
        "說明":["一、依據本部政風司案陳貴處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財政處字第二五五九號函辦理。","二、行政機關或政風單位因執行職務知悉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向有偵查權責之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告發。而告發之對象有涉及本機關之人或事者，及非涉及本機關之人或事者等情形。如涉及本機關之人或事時，告發之機關或政風單位自應於權責範圍內協助補充相關事證，例如協助調閱機關文書資料及訪談本機關員工；惟如非涉及本機關之人、事時（如本案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告發非本機關人員涉嫌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情形），告發之機關或政風單位對被害人、銀行承辦人及涉案人進行訪談，製作初步筆錄，於法似有未洽。蓋因政風人員並無司法警察權，且製作之筆錄似亦不具刑事訴訟法上「筆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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