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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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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廉政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
    如下:
(一)評議本署存查列參情資,並就其處理情形及時程提供諮詢及建議。
(二)關於本署業務稽核清查之執行,提供諮詢及建議。
(三)關於本署偵辦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情形,得依本署業務需要,分析
      其無罪理由,並就爾後相類似案件之偵查作為提供諮詢及建議。
(四)因應本署業務需要,對於其他廉政事項提供諮詢及建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部長聘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就
    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檢察司指派之代表。
(二)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推薦之機關人員。
(三)審計部推薦之機關人員。
(四)法律、財經、工程、醫療、建築管理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有關
      機關推薦之機關人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全體委
    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委員任職機關異動者,應另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
    聘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事務。
五、本會以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
    ,得隨時召開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
    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不克親自出席者,得
    提出書面意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或報
    告。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
    親、同財共居家屬或服務機關(構)之案(事)件,或有其他具體事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或決議。
    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受邀單位或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
    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署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