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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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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對廉政工作有特殊、卓著貢獻
    之廉政人員,以激勵工作潛能及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廉政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本署及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指派兼任
      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三)占機關職缺,而於政風機構服務之人員。
三、廉政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具模範廉政人員之遴薦資
    格:
(一)推行防貪、再防貪或其他廉能措施,對維護政府廉潔形象或節省公
      帑,貢獻卓著。
(二)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卓著。
(三)發掘或偵破重大貪瀆不法案件,貢獻卓著。
(四)推動國際廉政業務交流與合作,績效卓著。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廉政人員表率。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五、模範廉政人員由本署各單位、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下簡稱推薦單位
    )遴薦符合資格之人員,並檢附模範廉政人員遴薦表(如附表一)及
    有關證明文件;推薦單位對被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六、評審程序及作業:
    初審:成立工作小組,由本署各組室(主計室除外)指派科長以上人
    員一名,並由署長指派主持人。
    複審:
(一)成立評審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署長指派本署副署長一人
      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署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人員聘(派
      )兼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二)評審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代理;會
      議以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評選有效人數。
(三)被遴薦人員經評審小組評審通過,簽報署長核定後表揚。每年度擇
      優評選以五至十人為原則,並得就其中獲獎人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
      公務人員或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工作小組人員及評審委員同為被遴薦人員,或與被遴薦人員現為或曾
    為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共同生活家屬及其他具
    體事蹟足認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持人、召集人指定迴避
    。
    工作小組及評審小組人員應依書面審查表進行審查(如附表二)。
七、表揚獎勵方式:
(一)經核定為模範廉政人員者,由本署公開表揚,頒給獎座(牌、狀)
      或獎品。
(二)本署將其模範事蹟公告於本署網站。
八、推薦單位於表揚前發現被遴薦人員有推薦不實之情事者,應即函報本
    署;本署於表揚後發現獲獎人有推薦不實之情事者,得撤銷其獲獎資
    格,其已領受之獎座(牌、狀)或獎品應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