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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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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向任職之機關購買產品,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0961117702)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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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法政字第096111770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向公職人員任職之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購買產品,是否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財政部96年6月13日台財政字第09612116140號函,及本部矯正司96年6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1182號函。 二、倘係由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則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前揭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 正本:財政部、本部矯正司 副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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