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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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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作業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31
  • 資料點閱次數:1214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檔案申請應用作業流程

流   程 說   明
檔案應用申請
  • 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請先掃描右側QR Code詳閱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規定,並利用該網站下載「法務部廉政署檔案應用申請書」。
  • 申請人將申請書親自持送(或郵寄送達)本署,由本署收文掛號。
申請審核及回覆
  • 本署業務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由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業務單位得駁回其申請。
  • 業務單位應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以提供檔案申請准駁之參考,並依相關規定簽辦申請案件,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通知補正資料者,自補正完成之日起算30日)。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 申請人收到審核通知書後,攜帶此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於約定日期由本署業務單位人員陪同至本署1樓檔案應用服務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 本署陪同人員將備妥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並請其申請人確認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收,並依本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相關規定應用檔案。
  • 申請人應用檔案完畢後,應將檔案交還本署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署人員清點無誤後,於檔案簽收單註記歸還並將第一聯交付申請人,並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本署出納開立繳款書,請申請人繳費,並開立收據交由申請人收執。
  • 申請人如申請郵寄檔案複製品,則由本署出納另行開立繳款書,申請人繳費完成後並開立收據,由本署將收據及檔案複製品寄交申請人。
還卷歸檔
  • 民眾申請檔案應用完畢,業務單位應將調用檔案歸還,檔案管理單位經查檢無誤後於調案單註記歸還日期,並歸回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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