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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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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自行迴避規定,本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補充說明乙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8
  • 資料點閱次數:1684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11050028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自行迴避規定,本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補充說明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111年5月6日「採購評選委員遴聘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案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揭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本法第6條及第12條規定。」。

三、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略以:「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同準則第7條規定略以:「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責。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次按工程會108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628號函揭示,專家、學者以外之人員(未達三分之二部分),得由機關遴聘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該等人員為機關之現職人員,可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四、依據上開採購法令已明確規定,機關辦理遴聘專家學者以外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機關現職人員,除需具有採購法令專門知識,亦需對該採購案之政策目的具相當程度之認知,獲選任為評選委員之機關現職人員亦需就評選結果負相當責任,故專家學者以外採購評選委員之擇定範圍具有特定性且具機關代表性,公職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本法第4條第3項有利於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本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予以補充說明。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文化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政風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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