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有關111年定期申報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1
  • 資料點閱次數:12733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11050042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111年定期申報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107年起為提升申報人授權意願並減輕授權作業之繁瑣程序,提供申報人於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期間之「一次性同意授權服務」,合先敘明。

二、按111年定期申報將賡續辦理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與111年度屬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者(如附件1):

1、申報人原則毋須再自行辦理授權作業,由受理申報單位自111年(下同)9月5日起至10月5日止,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下稱「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點選授權後送審至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曾同意一次性授權者,請務必於「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確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資料正確無誤後,一併辦理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授權)。

2、惟申報人於111年度如有增修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請申報人及其配偶確認基本資料內容及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內容,於授權同意書簽名(蓋章)(如附件2),由受理申報單位自9月5日起至10月5日止,於「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上傳該紙本授權書(以PDF檔上傳)後,以紙本授權方式送審至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10月14日前,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下稱「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各地方政府主管政風機構應併同將該鄉(鎮、市、區)民代表會授權人員名單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

(三)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立法院、各縣市議會,併請於10月14日前,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俾辦理後續事宜。

三、申報人於111年度始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及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與111年度非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者:

(一)申報人端部分(如附件3):

1、授權期間:自9月5日至10月5日止。

2、同意授權者即同意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二)政風機構部分(如附件4):

1、各級政風機構自申報人授權期間起,於「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將授權名單送審至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2、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10月14日前,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各地方政府主管政風機構應併同將該鄉(鎮、市、區)民代表會授權人員名單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

(三)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立法院、各縣市議會部分:自申報人授權期間起,於「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將授權名單送審,並應於10月14日前,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俾辦理後續事宜。

四、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2月5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作業。

五、各級政風機構於「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辦理紙本授權者,受理申報單位均應檢視M101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與授權同意書之基本資料應相符,並應於送審前與以往年度申報表逐筆核對其身分證字號,避免查調錯誤而無法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

六、為避免漏將授權名單送審至本署查調,影響申報人權益,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協助確認所屬政風機構、各地方政府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已辦理送審作業,並確實將名單送審至本署(「M103查調(授權)名單匯入平臺」)。

七、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以後年度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於該年度授權期間截止前(約每年度10月5日)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5)。

八、本署為辦理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實質審查使用,及申報人申報財產等業務,設有委外駐點人員2員,分別為李嘉華小姐(電話:02-23141000轉2190、電子郵件:aac2190@mail.moj.gov.tw),及蔡秀瀅小姐(電話:02-23141000轉2191、電子郵件:aac2191@mail.moj.gov.tw),各級政風機構遇有上開業務各項問題時,可逕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洽詢。

九、附件電子檔請至本署網站:https://www.aac.moj.gov.tw/防貪業務專區/財產申報/業務宣導下載。

十、請各地方政府主管政風機構協助併同轉知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各該地方鄉(鎮、市、區)民代表會上開事項。

 

正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立法院、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嘉義市議會、花蓮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屏東縣議會、新竹市議會、臺東縣議會

副本:法務部資訊處、本署防貪組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