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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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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分署長吳○○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1
  • 資料點閱次數:718

發稿日期:11321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吳○○前係內政部營建署副總工程司兼南區工程處(民國112920日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下從舊制仍稱營建署南工處)處長,綜理轄內各縣市受營建署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下稱前瞻計畫)及「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下稱生活圈計畫)等專案補助之公共工程案件,對各地方政府提案送審之公共工程相關補助計畫申請案件及後續履約具有影響力,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係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信○公司)實際負責人,長期承攬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營建署前瞻計畫及生活圈計畫補助之設計監造標案;張○○係力○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工作關係與吳○○認識。 

緣陳○○為能在南工處轄內之營建署補助案件履約平順,以及所監造之工程案件,於南工處辦理工程品質抽查時不受刁難,於109年間即透過張○○結識時任南工處處長吳○○,故於1096月間獲悉南工處將自辦「屏東縣東港鎮3-8道路新闢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作業」標案(下稱東港3-8標案)時,為求順利取得該標案,及使信○公司得標履約中或日後欲得標之南工處轄內營建署補助案件能履約順利、不受刁難,竟與張○○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張○○出面邀約吳○○至高雄○○餐廳用餐,並託張○○於席間將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予吳○○收受,作為陳○○經營之信○公司得標標案履約順利之對價。 

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暨本署駐署檢察官嚴維德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共同偵辦,另協請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協助,分別於112712日、同年1031日發動2波搜索,羈押獲准3人,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陳○○、張○○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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