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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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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營長林○○等人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3
  • 資料點閱次數:491

發稿日期:113223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一、緣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下稱新訓中心)某營辦理111年第一梯次新式教召任務期間,遺失國軍制式點45手槍(45手槍)1把,時任該營連長陳○○獲悉上情,雖即報告營長林○○,惟經大規模查找未果,而林○○明知應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竟對於上開軍事上之報告,不為傳達、報告,且為掩飾上情,竟與連長陳○○、李○○、鄭○○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集資購得與上開45手槍外型相似,既無殺傷力,且無法擊發之仿真空氣槍,以工具鑽刻裝備序號,再利用械彈清點機會,放入槍櫃,用以偽充上開遺失之45手槍,並在後續武器械彈清點及主官交接清點紀錄,登載帳物相符等不實事項,逐級陳核至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海軍司令部對於海軍械彈爆材管理之正確性。 

二、本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憲兵指揮部屏東憲兵隊、高雄憲兵隊、臺南憲兵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共同偵辦,另協請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案經調查後移請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林○○犯陸海空軍刑法之不為報告罪、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應執行14月有期徒刑;陳○○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應執行13月有期徒刑;鄭○○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應執行10月有期徒刑、李○○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應執行12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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