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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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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春日鄉鄉長柯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8
  • 資料點閱次數:377

發稿日期:113318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柯〇〇自民國1031225日起至1111224日止,擔任屏東縣春日鄉鄉長,且其自101年起為該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長期未經協會同意,擅自出租協會所有之音響、舞台及燈光等設備(下稱系爭設備)收益。柯〇〇就任鄉長後,發現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有租借設備之採購需求,竟心生貪念,指示春日鄉公所附屬幼兒園員工詹〇〇,以不知情之親友作為人頭,將系爭設備出租予鄉公所,以規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府採購法有關首長不得與機關交易之規定,致鄉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誤認系爭設備為該等人頭所實際出租,而製作相關核銷憑證,依公文流程陳送有核准權限之柯〇〇核章以支票付款,再由詹〇〇代領款項後交由柯〇〇據為己有,以此方式獲得新臺幣(下同)239900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該鄉公所對於採購核銷之正確性。

案經本署調查後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柯〇〇及詹〇〇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判處柯〇〇、詹〇〇各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5月,緩刑5年、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8萬元,褫奪公權5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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