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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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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前高雄第二監獄約僱管理員陳○○等人違反貪汚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2
  • 資料點閱次數:318

發稿日期:113412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陳〇〇擔任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約僱管理員期間,伺機向其監管之〇舍受刑人張〇〇透漏其有資金需求,張〇〇希冀陳〇〇能多加關照,並主動向陳〇〇表示能提供新臺幣(下同)5,000元予其花用,作為陳〇〇於戒護管理上寬鬆對待張〇〇之對價,嗣後張〇〇竟透過書信,委由不知情之親友協助匯款,後由張〇〇家屬自名下郵局帳戶匯款5,000元至陳〇〇郵局帳戶。

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暨本署駐署檢察官嚴維德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共同偵辦,另協請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陳〇〇及張〇〇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陳〇〇並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〇〇涉犯貪汚治罪係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張〇〇渉犯貪汚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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