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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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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完竣後,無論是否涉有申報不實情事,均請將審查結果通知申報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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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6050051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受理申報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完竣後,無論是否涉有申報不實情事,均請將審查結果通知申報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實務上各受理申報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後,審查結果如發現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且應予裁罰,受理申報機關即將審查結果層報本部,經本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裁罰後,製作裁處書送達申報人,此時因裁處書業明確記載申報不實之事實,申報人即可知悉實質審查結果;又審查結果發現有申報不實情事,惟認無申報不實故意者,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申報人亦得知悉審查結果,並避免重複申報錯漏情事。 二、惟各受理申報機關審查結果未發現申報不實情事者,目前尚無應通知申報人審查結果之規定,致受實質審查之申報人無從得知結果,考量財產申報實質審查事涉申報人權益,故無論審查結果是否有申報不實情事,均請通知申報人知悉,以臻周全。 正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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